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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有哪些

广西 - 防城港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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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防城港

1、专有许可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其主要特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于某一范围及时间内使用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使用人有权排除包括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可见,“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著作权人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行使”。“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

2、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同专有许可使用之重要区别在于,其虽然可以排除第三方使用,但是许可人自身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而已。有人称之为“独家许可使用权”,区别于专有许可之“独占许可使用权”。此情况下,排他许可使用费较之专有许可使用费低。行使过程中,其与许可人地位同等。但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许可人毕竟是权利主体,排他许可使用人仅是被授权人,虽在行使使用权方面平等,但毕竟排他许可使用人不是权利主体,一旦出现被侵权问题,其首先应找许可人协商,其次才是其他第三方。虽他们是利益共同体,但许可人地位优先。

3、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只是获得在某一时间与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利,许可人除了可以自身使用外,还可自行任意许可第三人使用,即便第三人使用方式跟被许可使用人一致,也无关系。这种许可使用费最廉价。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五到十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021-08-20 07:2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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