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在幼儿园就职的教师来说,若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向与学校结束劳动关系,那么可以直接书写辞职信后提交给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因为不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直接在不告知学校的情形下擅自不到岗就职。
2021-04-12 11:16: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