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能够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有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限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花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意外救助基金垫付花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组织。
2017-09-16 06:01: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