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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解除赔偿金

辽宁 - 抚顺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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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辽宁 - 抚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径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在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并没有向蒋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而是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则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蒋某向公司提出以原有条件或更好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而蒋某不同意续订,则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就不用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10-29 21:2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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