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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的司法解释

吉林 - 通化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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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 通化

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上则是商标侵权刑事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2020-10-24 01: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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