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至六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对加大皮带轮的,要责令拆除,并没收其加大的皮带轮) :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学习驾驶、操作人员不按指定地点学习驾驶、操作的;
(三)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单独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
(四)驾驶无牌证拖拉机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或转借号牌、行驶执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六)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七)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违反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的;
(八)双手离把或以脚代手驾驶拖拉机的;
(九)擅自改变农业机械传动比或提高发动机额定转速、使用加大皮带轮的。
2020-10-07 10:30: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