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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湖北 - 宜昌 公司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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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北 - 宜昌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抽逃出资逃出资的,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2020-09-30 08:1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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