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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解释有哪些

江西 - 上饶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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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上饶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三十三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
(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2020-09-28 23: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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