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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哪些

山西 - 晋城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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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晋城

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09-25 19:2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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