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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广西 - 贺州 财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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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贺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4日发布)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对四川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2017问题的回答

2020-08-28 01:0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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