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事实婚姻”以同住关系处置,不能和法律限定的事实婚姻相提并论。同住关系期间,发生的类似陪嫁,能够视为债权债务来处置。现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据不够,当时是作为共有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予以2人的生活保障。现在这10万元可能已经用完,通常无返还的借口。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因此,把如果能把“陪嫁”和“聘礼”视为同类性质的概念的话,那么返还就有法律依据。因为两方都无领证结婚。因此,此处是一个突破点。
2020-08-23 11:06: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