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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天津 - 塘沽区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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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天津 - 塘沽区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2020-08-25 07:4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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