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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江西 - 宜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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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宜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020-08-15 14:2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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