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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吉林 - 长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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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 长春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产品,国家不收购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2020-08-01 21: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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