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谁主张申请鉴定的,就由谁支付鉴定费;双方共同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支付鉴定费。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重新司法鉴定费用就是谁申请谁先行垫付,最后根据法院判决,可以将此费用一同申请赔付,最终有谁负责承担还要由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案情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来判定,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2020-06-25 01:0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