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2、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4、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司法鉴定程序根据该规定,主要分为两类。不管是初次鉴定还是补充或者重新鉴定,都有相关要求,这种要求不仅仅针对于鉴定人还针对于被鉴定的人或物,一旦程序不合法那么鉴定结果就可能不会被采用。如果您遇到了此类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365网站的专业律师们。
2020-06-19 21:17: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