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撤销监护人资格包括了监护人存在严重的吸毒,赌博等恶劣的行为,有暴力倾向,将被监护人置于一旁不予看管等,或者是遗弃虐待等行为的,监护人的权利就丧失了,依法应该撤销监护人的权利,以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
2020-06-23 01:02: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