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有四个要件:
1、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
2、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
4、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至于清算主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承担企业全部的债务;二是主张对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和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一种意见责任范围容易确定,但与法人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存在冲突;第二种意见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复杂些,需要证明侵权责任的范围但与法人的有限责任不冲突,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该要求在讨论中为多数意见。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债券责任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参照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赔偿责任的思路。破产清算人与清算主体的共同点是均对企业负清算责任,前者受法院指定而产生,后者因与企业有所关系和经营管理关系而产生,前者违反义务在造成债权人损失时要承担责任,后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违反义务更应当承担责任。
2020-06-19 01:5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