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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 - 金华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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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浙江 - 金华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020-05-28 20:5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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