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综上所述,检察院有权对证据不清楚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其继续侦查。毕竟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定罪量刑,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检察院退侦的次数以两次为限,之后公安机关继续坚持移送的,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处理。公安机关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
2020-05-27 01:33: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