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你和房东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该依据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房东应该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你应该支付房屋租金。关于押金和相关费用,如果合同里有约定的,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这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合同约定说是1300的租金,而且讲的时候压一付一,然后交了押金,最后签合同的时候变成押二付一,房东的行为属于擅自更改合同,本来也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但是鉴于你们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是你们以行动同意变更了合同条款,等于是更改了合同约定,这并不违法;
3、鉴于每月管理费80,垃圾处理费50,排污费20,一共150是合同里没有约定的,房东变相加收各种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2019-08-20 18: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