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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里的老师没有对我的孩子尽到照顾的义务,导致我的儿子现在受到了人身伤害,那么幼儿园需不需要为我的孩子的受伤承担责任?

张* 陕西 - 咸阳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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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咸阳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08-19 13: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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