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做亲子判定合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限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却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却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拒却做亲子判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婚姻法》第2条明确限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规则,人们对于直系血亲关系会格外重视,往往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两方无充足的证据让法官对需要裁决的有关亲子关系的事项作出确认,就需要借助科学的办法—DA亲子判定技术来甄别亲子关系可否存在。该亲子判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几近百分之百,但有的当事人一方出于利益关系的综合考虑,拒却做亲子判定。拒却做亲子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推定婚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作了如下限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却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却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审判实务中,该司法解释会被灵敏化运用。真实的血亲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从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娃儿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提起非婚产娃儿认领之诉的当事人主张可否支持不能机械的以本司法解释的第2款来简单对待。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决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限定,裁判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人利益。但对于请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亲产娃儿的当事人,法院会在具有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情况下,还会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娃儿的影响,该娃儿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流程收养,及主张认领非婚产娃儿的一方可否曾因凌虐,抛弃娃儿被坐牢等情况。
2019-07-19 07:5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