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能完全保全该房。
一、《物权法》第九条限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奏效力;未经登记,不发奏效力,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定》第十九条限定
对第三人为被申请人的利益占有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托付给被申请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能够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托付给被申请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申请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限定的限制。
2019-07-17 00: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