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允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2019-06-27 15:38: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