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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崇左市
您好,《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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