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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宝鸡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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