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通常来说能够构成夫妻感情破碎的事实证明。“分家”是指夫妻间不再共有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家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允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限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家的原由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由导致的两地分家,以及因住房问题导致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家强调的是夫妻两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一方面的不履名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家已到二年,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碎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有允予离婚的要求。
④夫妻分家与否、分家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要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家事实或分家不到二年,也应依法允予离婚。
2019-05-02 00:40: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