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债,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为共有被告提诉讼讼,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牵涉到对两则法律条款的理解。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前半部分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二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
2019-04-14 21:26: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