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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临汾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违法同住关系时,两方所生的非婚产娃儿,由哪一方抚养,两方商量,商量不成时,应根据娃儿的利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哺乳期内的娃儿,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要求好,母方认可,也可由父方抚养,娃儿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的,应征求娃儿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娃儿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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