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配共有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隶属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爱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限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做法。债务人以明显决裂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做法。”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商定能够行使撤销权。离婚登记虽然隶属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两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商定仍然隶属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两方关于财产分配等问题的协议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配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裁判予以撤销。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不仅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且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治权。为防止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逃避债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增强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配内容的审查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9-02-25 08:3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