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公司给钱后你以借债的方式抽回,我认为这个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也就是抽逃资本的目的(公司法禁止),该借债合同违背法律,应该是无效的,所以一旦追究职责应当返还之.
其次,当初投资建立c公司,也是公司的决定,为什么现在不愿意投资也就算了,为什么也不愿意转让股权呢?不理解.这样形成不了决议的法律后果股东会应该是明白的,难道他们希望公司杯上法律官司你应返还借债形成对c公司的给钱,否则需要整个公司承受职责,因为这是整个公司的决议,你只不过是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你的做法应该由公司承受.
2019-02-22 12:04: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