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限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均隶属婚姻法第17条限定的“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获到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获到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分别步;所以,隶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能够获到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一方或两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隶属个人财产。
2019-02-20 19:59: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