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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仍未付清全款,则乙方需将新的产权证交由交易服务人保管”这条款没有说可以过户给买方指定人吧?

ask****753 福建-厦门 房屋买卖咨询 2019.11.21 15:51:14 322人阅读

您好!二手房买卖,买方因征信有问题,要求把房子过户给第三人。因为合同条款里面有写“若过户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人名下后,乙方仍未付清全款,则乙方需将新的产权证交由交易服务人保管”这条款没有说可以过户给买方指定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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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所谓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一般产权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但没有买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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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这一类车位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属于小区固有配套,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者赠与。但现实情况是,买卖无产权车位很常见,这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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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区空地的车位。《物权法》有规定,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财产包括建筑区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这类车位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出租给业主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注:车位出租期限不能超过20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车位租赁的最长有效期也是20年,“购买”这类车位在签合同时问清出租年限,如果《车位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这属于欺诈行为。

2019-11-21 15:56:14 回复

这个200%的违约金存在着过高的问题,但是也只能产生纠纷的时候,双方在区法院去解决,我觉得双方可以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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