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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被告但是是对方先骂人的,公诉案件未转自诉案件,可以转吗?

周** 青海-西宁 刑事自诉咨询 2019.11.17 10:51:42 495人阅读

前几天我叔叔去菜市场,但是和卖鱼的发生了口角,卖鱼的骂了我叔叔,骂的很难听简直是人身攻击了,我叔叔一气之下就骂了回去,并且动了手,现在对方把我叔叔告了,公诉案件未转自诉案件,想要转,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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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2019-11-17 11:0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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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公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自诉条件:
一、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该案件是自诉案件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019-11-17 10:5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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