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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立了一家公司问问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认定

陈** 新疆-伊犁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1.14 09:55:04 302人阅读

我大学毕业以后伙同他人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且我们成立了股东大会,所以我想问的是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认定这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请相关人员为我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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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未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出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实际上是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如果股权出让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就可以合法转让股权,反之,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2)股权出让方不因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取决于股东名册的记载,同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也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只应承担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的义务,并不影响其已经获得的股东资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缴纳出资是其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是其享有股东权利而付出的对价,未足额出资或抽逃了出资,股东就违反了基本的出资义务,失去了享有股东权利应有的对价,从而也就丧失了股东资格,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公司法》第33 条第2 款、第3 款采用的股东资格确认标准是股东名册加登记部门的记载,据此,即使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只要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部门存有记载,其依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019-11-14 09: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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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因此A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表决解除C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是有效的。
现实中,大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其实不在少数,但是大部分小股东基本上是敢怒不敢言,如今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这种情形愈加普遍,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信誉和诚意的表现,可以团结其他股东,为公司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抽逃公司注册资本或者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会被公司股东大会除名,丧失股东资格。

2019-11-14 09:56:04 回复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
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
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
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审判实践中,应具体考察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可撤销合同。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因后一案处理的结果为前一案处理的依据,故程序上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前一案的审理。后一案处理中,如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则前一案中受让人不再为应承担责任的共同被告,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让人为共同被告,由出让人承担出资未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如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一并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则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撤销之诉,可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合并审理。如股权转让当时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受让人知道该事由后放弃撤销权,或未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权的,则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承受原出让人因该股权所存瑕疵而应负的责任,故而受让人不能因公司债务纠纷而再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在此情况下,应由受让人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因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物质基础,公司设立时股东所负投资义务是公司法所要求的法定义务,出让人未尽出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并不能因股权的转让而当然免除,故对受让人所不能承担部分,应令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与其义务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在此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公司意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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