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危险驾驶行为:
(1)酒后驾驶
严禁酒后驾驶,从严处罚酒后驾车者,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及罚款。
(2)超速行驶
在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闯红灯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4)强行超车
机动车不得从前车的右侧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5)超员/超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6)疲劳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时,不得驾驶机动车。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
被不起诉人岳某,绰号大勇,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岳某驾驶蓝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在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桥十字路口与驾驶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李某发生行车纠纷,二人驾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崔阿路追逐竞驶约2公里。
经我处律师辩护,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岳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不起诉。
一般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刑吗的问题,会先拘留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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