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债务,应由父母归还。父母作为债务人根据约定,应当履行归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为了实现债务,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包括由人民,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裁判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归还债务,直至强制执行。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是特定的,所以,债权文书或人民的裁判文书,只对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不会超越特定关系之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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