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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请问这个规定根据那条法律?

ask****994 天津 行政诉讼咨询 2019.08.17 19:26:16 1841人阅读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请问这个规定根据那条法律?全国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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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开发区 咨询解答:6792条

合同当时是怎么约定的

2019-08-17 20:12:46 回复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3条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只是债权,非物权。你要变更请求出卖人协助将案涉房产过户登记到你名下。当然,出卖人应具有100%产权,才能协助变更登记。否则,房屋买卖合同停留在有效层面,如涉及其他共有人,应经共有人同意,才能过户登记在买受人名下。

2019-08-17 19:40:19 回复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哪些情形的应予支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哪些情形的应予支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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