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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父打算申请笔迹鉴定,问专家笔迹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谢** 西藏-阿里 司法鉴定咨询 2019.08.17 04:48:06 669人阅读

一年前我舅父在进行查账号的时候却发现了自己少了一笔钱,所以自然而然的到了现在我舅父的账目里每一笔都有嗯舅父都有签,所以我舅父要申请笔迹鉴定,所以问问笔迹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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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019-08-17 04: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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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中主流观点认为应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实性举证责任,并由其申请鉴定。笔者持相反的意见,本文试图从证据理论、举证责任、抗辩与否认等,谈一下个人观点。 二、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的主要理由 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
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
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审判实务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欠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检材无法鉴定。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制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只是从合理性考虑应由谁申请鉴定,并未从证据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有良知的人就会对此批判,但过多非理性感性因素,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导致对法学理论理解的偏颇。 三、从举证责任谈应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举证责任概念的。随着两大法系学者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深入研究,最终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责任领域内的通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适时地引入了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举证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更合理、更科学,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因此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因此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3、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
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选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
2、是一种隐形存在的举证责任,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显现出来

2019-08-17 04:49:06 回复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如果笔迹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结论的,法院应认定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的相应主张不成立,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一般是一方因当事人认为对方所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的笔迹系伪造或变造(如模仿、假冒他人签名等),故而申请笔迹司法局鉴定,以确定该材料上的笔迹是否系当事人本人所写。
根据举证规则,在正常情况下,应由主张该书面证据系伪造或变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如果最终的鉴定结论是不能确定该该材料上的笔迹不是当事人本人所写的,当事人所主张的该证据不是本人笔迹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法院应主持对方当事人的相应主张。
另外,如果第一次司法鉴定确实没有明确的结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委托鉴定;同时,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考虑从笔迹形成时间方面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该证据系伪造或变造而成,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识别、鉴认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能够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
首先,笔迹是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双方可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抽签选定;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一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会同意,如果不同意必须说明理由,否则就成为二审翻案的点了,除非胡搅蛮缠,法院会裁量判定选择一份鉴定意见有效。(鉴定不是法院做的,法院没有能力做鉴定。)
社会人员有需求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去相关机构做笔迹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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