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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有一个笔记鉴定,虚假笔迹鉴定维权怎么规定啊?

付** 台湾-桃园县 司法鉴定咨询 2019.08.12 13:19:25 573人阅读

我哥们起诉他的朋友啦,被告不承认借钱,还提出对收条笔迹鉴定怎么办?对方可能是打通关系,想要作假,或者是拖延时间,请大家帮忙出出高招,我应该怎么应对,虚假笔迹鉴定维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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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19-08-12 13:3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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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20-09-15 19:56:29 回复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年月日与年元月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一、该两张借条书写资料与落款年月日所构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二、该借书些资料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
三、借条书写资料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就应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能够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08)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职责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以下是关于借条笔迹鉴定问题的回答
(一)规则性的法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是界定本案欠条的真实性由谁负证明责任的法理依据。上述两种分歧意见均以本举证规则作为论据,但结论却截然不同,说明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有个正确理解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阐释。不难理解,这里的“主张”是指某种“事实主张”,而且是积极的事实主张。根据“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证据理论,当事人只对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自己主张的消极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譬如,“我提供的这张借条是真实性的”,便是积极的事实主张,条据的持有人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就负有证明责任;“这张借条不是我写的”,便是消极的事实主张,否认者作出否认性的抗辩即可,无须证明。
  
(二)具体的法条依据。一般情况下,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上升到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此类案件实际上属于合同纠纷。基于欠款原因的不同,可能是借款合同纠纷,也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条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尚不足以认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当然应由债权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三)证据基本属性之必然要求。证据理论的通说认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或者说真实性,在三大基本属性中处于基础与前提的地位。当被告否认原告所举欠条系其出具时,欠条的真实性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真实性争议没有解决的证据,证明力便存在问题,不能达到举证人的证明目的。换言之,举证人的举证责任即尚未完成。因此,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予以佐证,如若不能,则须申请笔迹鉴定,借助科学手段来判断欠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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