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016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同年龄段责任能力不同。
2、《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关于童工的五个误区【误区
一:童工生产的所有东西都是坏的】儿童可以参与很多不同的工作,并不是所有儿童干的活都是国际社会打击、力求消灭的对象。比如,如果一名儿童或少年参与的工作对其健康没有负面影响,也不阻碍他们上学,一般而言可以接受。人们承认,这类工作可以对孩子们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他们的个人成长,有助于他们家庭的福祉。也就是说,孩子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挣点零花钱或补贴家用,并且不影响健康,就不是我们反对的童工。【误区
二:大多数童工在工厂工作】“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以为童工就是在血汗工厂工作,但实际上,大多数童工在农业领域、尤其是只能勉强维持生计的农业领域工作,”奎因说。国际劳工组织估计,年龄5岁至17岁的童工中,58.6在农业领域6.9从事家政服务7.2从事工业,包括矿业、制造业和建筑业还有25.4在服务业,包括零售、餐饮和运输。【误区
三:童工只存在于穷国】童工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的确,童工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较多。亚亚太地区的童工人数最多,估计有7770万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童工比例最高,5岁至17岁的儿童中21沦为童工。【误区
四:童工是发展经济必要的罪恶】一些学者认为,主要经济体得以成功的一部分原因是剥削童工,如今的新兴经济体有必要使用低成本的童工。这种观点认为,英国、在工业时曾经大量使用童工,现在的新兴经济体也有必要使用童工,比如在家政行业、制衣业。【误区
五:童工有助于儿童成年后就业】国际劳工组织一份关于童工现状的报告分析了童工对孩子的长期影响,包括当过童工的孩子成人后的就业情况。调查发现,做过童工的年轻人成年后更可能只能帮家里干活或从事低收入工作,而那些不得不辍学或者在不到15岁不少国家的最低就业年龄就工作的儿童,成年后找不到工作的风险反而更大
法律规定与不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如果女孩报案说你强奸 可能会对你非常不利
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扩展资料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12岁以下最高可判死刑。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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