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该经理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一般分5个级别。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跟直销级别一样。
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非法组织主任级别判刑是必须的,属于组织和领导非法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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