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1、可以同邻居协商解决,要求其返还被侵占的确权土地面积;
2、协商不成,可以向村委会反应,依照确权土地面积调解纠纷,要求对方返还土地面积;
3、村内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具体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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