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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被扣除,那么经后欠款人如何生存,这一块法院还是直接扣除吗?

132****2212 浙江-杭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1.13 17:49:40 490人阅读

身上有民事赔偿至今未支付,现在家里被开发征用拆迁,据说法院可以直接扣除欠款人的所得的拆迁款,拆迁人上有老下有小,万一这个钱被扣去那么以后老房子拆迁了,拆迁款被扣除,那么经后欠款人如何生存,这一块法院还是直接扣除吗?如果扣除,那么家里人老人还是是不是可以起诉欠款人支付老人孩子的赡养费,如不可以,那么欠款人因其他问题借了别人100万,这个如果也判下来,是不是和之前的民事赔偿按比列分配冻结的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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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可以对被执行人存款、收入、其他财产进行执行。题目中的“货款”,没有说清楚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还是购买别人的商品应该支付的货款。如果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那么应该计入“销售收入中”;如果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但是对方没有支付达到1年以上,则应被计入“应收账款”中。如果是购买别人的商品(如果是生产原料)应该支付的货款,那么一定是计入“成本”中;如果购买的设是备,那么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是建筑材料之类的并且本方用于修建厂房,那么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或者“工程物资”中;如果本方一直没有支付该笔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应该计入“应付账款”。如果这笔钱,存在银行账户中,那么应该计入“货币资金”或者“金融资产”中。以上是欠款人的拆迁款法院可以扣吗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2018-11-13 18:09:40 回复

结案报告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写给法院的,并不需要给对方,如果你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说明情况,看是否会开具该证明。
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
法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时不执行的;
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未来也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终结执行的。
上述第1-2项,为实际执行完毕,不用再恢复执行;上述第3-6项,为作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或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上述第7项为确定无法履行,以后不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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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的子女可以由孩子父母或者监护人,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孩子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不会因为没有缴纳罚款而不给孩子上户口。但是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还是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具体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本地计生条例规定为准。当事人如果拒绝缴纳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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