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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起诉后法院发出的债权债务公告法律效力有效期是多久呢?

邢** 吉林-四平 债务追讨咨询 2018.08.19 19:57:25 3718人阅读

我们家和一个邻居因为老人签的借条闹矛盾上了法庭,而且法院也就结果进行了公告,本来以为这就可以让他还钱了,但是对方无视公告说那不是判决书,双方起诉后法院发出的债权债务公告法律效力有效期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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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阶段,如果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那么需要公告送达,一般为3个月的公告期满后,就可以缺席判决。

2018-08-19 20:0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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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讲,在诉讼阶段,如果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那么需要公告送达,一般为3个月的公告期满后,就可以缺席判决。

2018-08-19 19: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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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诉讼法有效期中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2020-10-30 19:4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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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解答如下, 欠条是永久有效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纠纷,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事件经过】
超过诉讼时效,59万元借款难讨回
2008年3月31日,做生意的王某向一家农村信用社借款3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还,信用社于次年,但到2010年12月8日,王某主动要求还款后信用社撤诉。今年4月2日,信用社再次提讼,要求王某归还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还的本息合计59万元。
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理应驳回原告”的一席话,让信用社方始料未及、目瞪口呆。
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信用社既委屈又无奈。庭审结束后,信用社觉得自身证据不足,主动与王某提出庭下和解,并向提出了撤诉请求。准许信用社撤诉。
【法律解读】
借条分为“注明还款期限”和“未注明还款期限”两种。
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的,它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期满后的三年内。
如张某2013年11月1日从李某处借款1000元,还款期限为1年。该借款诉讼时效从2014年11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到2016年11月2日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它的诉讼时效很长,为20年。
欠条分为“注明偿还期限”和“未注明偿还期限”两种。
注明偿还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偿还期满后两年内。
未注明偿还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两年内。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于2021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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