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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有关不正当竞争 商业道德

郑** 辽宁-抚顺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8 19:03:30 491人阅读

最近我刚刚开了一家商店,我想要我的商店有更好的收益,请问有关不正当竞争 商业道德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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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商业机会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二、对于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则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018-07-08 19:1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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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就是不正当竞争 商业道德的相关内容

2018-07-08 19:05:30 回复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一、混淆行为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1、搭售;
  
2、限制转售价格;
  
3、限制转售地区;
  
4、限制转售客户;
  
5、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以上就是对问题 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是什么的解答

你好,以下是反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的相关内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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