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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员工受了工伤那工伤工资发放报告的内容有什么

郑** 辽宁-丹东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6.24 16:03:39 550人阅读

我在我们公司工作已经有四五年了,在财务部工作,前不久我们公司有个员工受了工伤,现在想知道这个工伤工资发放报告的内容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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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最新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提醒:如果企业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发送,个人应首先找公司协商,如果公司给出的不能令自己满意,或者低于规定的标准,应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06-24 16: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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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工伤工资发放报告的内容,请参考这些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

2018-06-24 16:05: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做如下解答: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向患者、患者家属或有关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内容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存在下列四方面问题时,法院将认定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尽到告知义务:(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医疗机构因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病历相关的医疗纠纷,该指导意见规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能够证明院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院方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法院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北京高院向社会公布的北京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就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医院因未尽告知义务将担责。医院篡改病历将被推定有过错。因特殊情况发生意外 医院可免责指导意见规定,患者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时,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对于免责条款,意见规定,医疗机构能够证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指导意见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评予以确定。上述内容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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