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就是继承人的财产,如果继承人有配偶存在,该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属于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这要取决于继承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转继承财产的不同约定及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中没有特别指定遗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对取得的转继承财产就会产生不同的归属:
1、继承人(即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采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处在存续状态中。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但其配偶由于不具有特定婚姻身份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
换句话来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即使在遗产实际分割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异,其在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的遗产份额,仍应依法列入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因此在转继承时,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中的一半应为配偶的财产,另一部分才可由转继承人继承。
2、如果被转继承人与配偶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采用混合财产制(即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的财产或婚前继承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则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个人所有财产,在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直接列入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在转继承时,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中的一半应为配偶的财产,另一部分才可由转继承人继承。
3、在遗嘱继承中,被转继承人为某合法有效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则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属还要取决于遗嘱人的意愿。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该遗产份额是只归遗嘱继承人一方的财产,那么该项财产就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因此在转继承发生时,该遗产份额全部由转继承人继承。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虽并未明确指定该财产只归遗嘱继承人一方所有,但夫妻双方又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则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仍将全部成为其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而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该遗产份额只归遗嘱继承人一方所有,且夫妻双方又无财产约定,则该遗产份额为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或者夫妻双方虽有财产约定,但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则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仍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在发生转继承时,遗产份额中的一半应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才可以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
上文对转继承分割的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转继承发生的时间及转继承中遗产的分割两个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转继承是比较另类的继承,其发生的时间点很特殊,因此需要关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 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 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 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 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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