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甘南法律咨询 > 甘南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共同财产房屋分割贷款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分割办法

共同财产房屋分割贷款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分割办法

贾** 甘肃-甘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5.09 12:50:51 352人阅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自己财产的分割,想请问律师共同财产房屋分割贷款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分割办法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甘南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甘南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我国的按揭贷款合同本质上仍为抵押贷款合同。
  
        一般来说,离婚房屋分割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2、房屋增值,双方都想要但不能协商处理的条件下,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
  
        
3、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专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依据婚姻法房产分割细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018-05-09 13:04:51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是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共同财产房屋分割贷款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2018-05-09 12:52:51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而按份共有的房产往往登记为××产权份额×%,×××产权份额×%。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出房屋产权是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登记,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也应当按照比例进行。离婚 当事人吴某知道后着急的不得了,立即找到沈洁律师,告知原由,原来吴某和丈夫结婚后,丈夫是私企业主收入较多,自己收入较少,所以家庭中所有的财产多数登记在丈夫名下,包括房产也仅仅登记了30%给吴某,另外吴某和丈夫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接到委托后,沈洁律师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比如说有的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为一方所有,但是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需要均分。但是双方如果已经有书面约定明确该房屋的产权比例归谁所有的,就要按照该夫妻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均分了。离婚 产权登记的份额起到物权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双方不是夫妻还可以起到确定物权份额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是夫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协定,也就是债的关系(这里的债不是债务的意思,是法律上相对于物权的债权),不能用物权比例替代债的约定。沈洁律师再举例阐述:如果夫妻双方产权证上登记为70%和30%的,那么按本案例中的情况,男方的70%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35%,女方30%的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15%,合计仍各自为50%,如果认为产权证上的登记就是夫妻约定的话,那么会出来很荒谬的结论:婚后购置的房产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的(相当于另一方为0%),反而在离婚时候可以分得50%,产权证上有登记比例的,反而比没有登记的获得的少。用归谬法再次证明了我们的观点。离婚协议书注:本文谈的系夫妻双方没有其他书面约定。

婚姻期间只要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都需要共同承担和分割。规定是夫妻离婚时,夫妻俩需要双方协议分割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和债务。
  属于两位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是夫妻共有债务,需要两位共担。
  两位只能协议分割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财产和债务的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欠条范文
13010人阅读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手机变得无可替代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使用欠条,那么欠条应该要怎么写呢?怎样写正规欠条才会有效,有欠条我们应该如何起诉对方呢?以及拿欠条去起诉的流程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单怎么写
18629人阅读

借款单在我们的生活中比较常见,今天为大家介绍借款单怎么写的相关知识,那么务借款单格式是什么,公司员工借款单怎么写,现金借款单格式是什么以及借款单格式怎么写?更多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债权人
4943人阅读

什么是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贷)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简单介绍。

借款申请书
25602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借款申请书的知识,那么借款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例如农信社借款申请书怎么写,向公司借款申请书又应该怎么写呢?以及企业借款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其他关于借款咨询,快来了解一下吧。

催款函格式
5679人阅读

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经济危机,催款函它是一种以文字性的催交款项文书,是个人或者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付款的通知,那么财务催款函格式和企业催款函格式是怎样写的?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